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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於9月19日在美國紐約交易所上市,即創下美國史上最大集資額紀錄,但在備受投資人追捧之際,有新興市場教父之譽的墨比爾斯(Mark Mobius)卻發出警訊,勸投資人不要購買阿里巴巴。墨比爾斯與部份華爾街分析師質疑阿里巴巴的股權結構有兩大疑慮,會讓投資人投資風險墊高,包括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保障其資深合夥人對董事會有百分之百控制權,使得投資人對公司治理完全無權置喙;以及阿里巴巴為了規避中國嚴格的外國投資法規限制,而以複雜的交叉控股方式與「可變利益實體」(VIE)方式掛牌,未來一旦公司出了問題,投資人必須前往中國在當地的法庭提出告訴,此兩點對於投資人都極其不利。阿里IPO其實曝險真的很高,只是大家都只吹捧而不見潛在風險。就在阿里美國掛牌上市的那個月,證券市場才剛發生一則國際醜聞事件,在德國掛牌的中國製鞋廠索力,其中國籍執行長捲款潛逃導致公司惡性倒閉的醜聞事件,也突顯了德國證交所為爭取中國企業掛牌而放鬆審核條件,是造成醜聞事件頻傳的導火因。

PS.~~2014/11/19工商時報 報導:大陸索力聯貸案遭倒,國泰金隔海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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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阿里巴巴在美進行首次公開發行(IPO馬雲創造了一條「墨比爾斯環

所謂的墨比爾斯環就是只有一面的「連續曲面」;如果你把一張長條紙扭轉半圈──也就是一百八十度,然後把長條紙的兩端粘接起來,就形成了一個「墨比爾斯環」(Mobius band),它的起點和終點是重合的。

當初馬雲本來屬意在香港IPO,但因馬雲堅持的「高管合夥控股架構」原則不被香港監管機構接受,後來才會前往紐約計畫IPO,儘管美國國會委員會的報告強烈反對阿里巴巴的公司結構方式,但美國交易所因受大金額的IPO所驅動,而美國主管機關亦為市場所影響,所以證管會(SEC)最終還是讓阿里巴巴上市。

阿里巴巴備受爭議的「合夥人制」,也就是「高管合夥控股架構」,其主要內容是馬雲與其他特定的高級管理合夥人們,擁有能夠永遠提名「董事會成員」的權力,也就是馬雲劃定了一條永界線,將「高管合夥人」以外的所有投資人都排除在公司治理權之外,亦即不管投資人持有再多股份亦無權管理公司,反之即使這些「高管合夥人」股權持有數再低,仍可擁有百分百掌控公司治理權的太上權力。

馬雲以「高管合夥人制」在美IPO,創造出的是一條商業管理圈的墨比爾斯環。

墨比爾斯環是由19世紀德國的幾何學家、數論學家和統計學家墨比爾斯發明的(巧的是建議投資人離阿里巴巴遠一點的富蘭克林坦伯頓新興市場負責人墨比爾斯與之同名),這位19世紀的墨比爾斯以在幾何學和拓樸學的研究著稱,在拓樸學中他是第一個描述「單面曲面」的人,該曲面後來即被稱為墨比爾斯環,該環最大的弔詭特點是它只有一個面,且此單一獨面的環構成無止盡的循環面。

馬雲所創造出的當代商業管理的墨比爾斯環,也涵括了以上兩大特性:第一,阿里巴巴只有高管合夥人可以單向管理公司,且這種管理結構是永久無止盡的。

馬雲一方面從市場募資要錢,卻又不想讓其他人控制染指公司的經營,從此處可充份看出馬雲對經營管理的自負與對非我族類的不信任,但另一方面卻也暴露出另一層經營管理之戒條爭議。

馬雲創造的這條墨比爾斯環嚴重違反的經營管理律章還真不少,首先是經理人的誠信問題,如果這群高管合夥人有心掏空公司以圖利自家人、或發生貪污收賄作假帳情事,少了監督機制的投資人又能奈他何?當企業主兼任管理者時,此類事件尚且無法禁除,更別說如今所有權與控制權分家,其間風險何其之大呀!

再者,現代企業體制中「權力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機制自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及重要性,董事會本來被設計的角色功能便是用來監督企業及制衡管理者,但若真如馬雲這般作法,將董事會功能無條件剝奪卸除之後,而原本之監督及制衡的權力並非被分配出去,而是又導向迴到「唯一的也是常態的管理機構」──高管合夥人身上,你很難想像一個集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與考試五權合一的這個「高管合夥人」機構將會變成一個什麼樣的怪物,這叫「復辟」。撇開經理人誠信與企業監督不談,尤其是當這群人又都是近親繁衍的「We are Family」時,企業競爭力勢將難以突破,這絕對是馬雲始料未及之企業經營的另一風險變數

袁世凱的復辟主義最後的結局是多行不義必自斃,當代企業的兩大傳奇人物當屬賈伯斯和李健熙風頭最健,但即使是縱橫商場20多年所向無敵的三星總舵手李健熙也曾栽在三星汽車上,而不可一世的賈伯斯也有不少次策略失當及誤判情勢,所以世上並沒有所謂的真正毫不犯錯的經營之神,因此較可信的兩件事是:其一,復辟乃是世襲制的藉口;其二,傳奇不會永遠在,自大只會加速衰敗。

【發表於:2014/10/09   ───  米勒的行銷世界 】

墨比爾斯環 (Mobius band)  【圖片取材自網路】

Mobius band1  

Mobius band2  

 

延伸閱讀:阿里巴巴在美遭集體訴訟,假貨取證成難點

下文摘自:科技新報    / 作者  linli | 發布日期 2015 年 02 月 05 日 |

受中國工商總局的電子商務平臺商品報告影響,美國多家律師事務針對阿里巴巴集團的集體訴訟在美國立案,指控阿里巴巴未及時披露重要信息,由 於中國工商總局已經表態此前的多份報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美國律所難以對阿里巴巴旗下電子商務平臺的商品進行調查取證,集體訴訟難有收穫。

2015 年 1 月 30 日,受假貨報告影響,阿里巴巴股價單日暴跌 7%,董事局主席馬雲緊急與中國工商總局局長會面,表明了阿里巴巴打擊假貨交易的決心,隨後中國工商總局發文稱此前發表批量阿里巴巴多個問題的座談會記錄不具法律效力,雙方將攜手共同打擊假貨。

目 前美國多家律師事務所已經就阿里巴巴未能及時披露重要信息發起集體訴訟,Robbins Geller Rudman & Dowd LLP 提交了 20 頁的起訴書,被告除阿里巴巴集團外,還有馬雲、蔡崇信、陸兆禧、武衛四位高管,起訴書中涉及的問題主要是 2014 年 7 月的阿里巴巴與中國工商總局的會談記錄披露的問題。

由於中國工商總局已經確認了 2014 年 7 月的會談記錄不具法律效力,只是內部溝通的文件,類似的座談會中國工商總局一年會辦 1 萬多次。另外涉及假貨的問題,必須由中國電子商務領域的主管部門出具報告,美國律所無法獨立進行調查,這方面很難拿到有說服力的報告。在阿里巴巴的招股說 明書中,已經明確告知投資者,電子商務業務存在盜版、假貨等風險。

若法官受理這起集體訴訟,接下來將進入取證階段,這可能是一場拉鋸戰。在以往類似的案例中,集體訴訟往往會影響公司的股價,被告一方一般都會尋求和解並支付一定的賠償,發起集體訴訟的律所可拿到三成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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