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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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型企業」(B Coporations),與「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以及「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三者各不相同,但是它們都有一個共通點,那就是「以公益為名」。

B型企業、社會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CSR),本質都是從「公益性」出發,但是此三者之分辨,則可從「
追求利益」的企圖和強度看出端倪。

「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是一種道德或意識形態的理論,「企業的社會責任」意指一個組織或機構自覺到有責任對社會作出貢獻及參與社會活動事務,當然企業本身仍以獲利為優先(企業的三大目的:獲利、佔有市場、贏取消費者),但在創造企業利潤、及為股東和投資人的利益負責之餘,同時還想承擔對股東以外的所有企業利害關係人做出貢獻,以回饋社會為其企業責任,而以此做為企業經營理念,此即為「企業社會責任」(CSR)。

而當企業將社會及環境方面的考慮因素與企業經營融為一體時,亦將更有利於企業之永續經營、同時創造及增進更大的企業價值,也因此,經營企業與企社責任(CSR)並不相悖,而且能創造「共利」,因此企業基於此等利益考量而樂於迎納CSR。一言以蔽之,企業做CSR的好處有很多,其主要效益是:能增進企業的投資價值及品牌價值,吸引「社會責任型投資」(SRI)專業機構之青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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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企業」

前文(,多少人假汝之名)談到了「社會企業」(社企),就廣義的社企來看,我們其實很難界定社企,因為社企可以是營利性企業、也可以是非營利性組織,這就是社企難以被分類的原因之一,我稱此為「組織未定論」;第二個原因是,有些社企可以做到財務自主,也就是能自給自足、而且能以營利來做公益之事,但是有些社企則還須藉外界募款之力來行公益之事,因此就獲利性及完全營利這個觀點來看,「財務形式未明論」讓社企的定義變得更為含糊。

「企業社會責任」(CSR)不同的是,(CSR)在定義上是「一種道德或意識形態的理論」,也可以說,所謂CSR指的是「企業履踐社會責任的一種態度」。至於「社會企業」(社企),則是以一種企業或組織的形體存在,所以,「社會企業」已從CSR種「道德、或意識形態、或理論」的主義式探討,進入到以此意識形態而設立之實體企業。簡單說,CSR指的是「企業的一種意識形態社企則是指「以CSR為經營信念的實體組織(請參見前文廣義的「社會企業」是指:一個能以商業模式來解決某個社會或環境問題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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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型企業」

同樣是實體化的組織,也同樣都「以公益為名」,但與「社會企業」不同的是,「B型企業」不僅展現出更多追求利潤(profit)的「企業化」務實本色、且是確切地以營利性企業的型態存在著(而社會企業則有著上述「組織未定論」的曖昧空間),正確來說,B型企業所追求的其實應該說是「以追求企業利益(Business Benefit)為先」,而非僅只是追求營業利潤而已。(我在「B型企業與社會企業(二)」會有更詳細的說明:B型企業除了增進及保有股東與企業之利益外,也同樣關注其他的「利害關係人」利益)。

意即,雖然三者都「以公益為名」,但「B型企業相對於「社會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CSR),更加尊奉「利益性優先」,並以此做為其企業經營原則,原因是,比起後兩者,B型企業更相信「能做好企業經營,才更有能力去解決社會與環境問題」,而這正是B型企業設立之本意可以說,比起關懷社會問題、弱勢族群的社會企業,B型企業更重視的是企業經營成果以及共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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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圖:「B型企業」、「社會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CSR),本質都是從「公益性」出發,但是此三者之分辨,則可從「
追求利益」的企圖和強度看出端倪)。

【圖說】:

B型企業」:
1、「利益性」優先
2
、「企業化」明確
  (營利企業之屬性強)
3
、追求永續經營
4
、揚升企業價值
 

「社會企業」:
1、「組織未定論」
  可以是營利性企業、也可以是非營利性組織
2
、「形式未定論」
  (財務自主、或外界募款…形式未明)
 

「企業社會責任」(CSR):
CSR-「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一種道德或意識形態的理論」,意指一個組織或機構,自覺到有責任對社會作出貢獻及參與社會活動事務。
意即,CSR指的是:「身為企業履踐社會責任的一種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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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有人曲解了這張圖(B型企業與社會企業-簡易差異比較圖)中所提到的「B型企業」之「利益性」,所以我特再做三點補充說明如后:

(一)、B型企業」(B CoporationsB Corp.),也有人直接稱之為「共益企業」,由於B型企業這個概念最早是從美國流行過來,並且後來還為此衍生出「B型企業認證」(Benefit Corporation Certification),加上有些私募資金特別崇尚、且以投資由「B型實驗室」(B Lab)這個組織發出「認證」的B型企業為榮,但是,也有人認為「B型企業認證」對於B型企業只是錦上添花,甚至可能是浪費資源之舉(持反對觀點者認為:由於沒有其他認證機構與之競爭,也沒有來自相關社群的意見回饋,這項認證除了拿來做為一種行銷工具之外,沒人知道到底有多大的意義)。
1
、「B型企業認證」並不等同於「B Coporations」(B型企業)。
2
、至於B型企業是否一定要有B型企業認證,此事也見仁見智。
關於「B型企業認證」是怎麼回事、和發認證的「B型實驗室」、以及對於B型企業認證,也有一些爭議的探討,有興趣的可以看一下這篇文章《透視B型企業:究竟是共益企業,還是行銷手段?》。http://npost.tw/archives/33222

 

(二)、相較於「社會企業」可以是「營利性企業」也可以是「非營利性組織」,B型企業則有一點是很明確的,所有的B型企業一定是企業,不能是非營利性組織,所以米勒在圖中「B型企業」部份的第2點概說,是毋庸置疑的(B型企業的「企業化」極其明確),這裡的「企業化」指的除了是說「B型企業必為以企業體的形式存在」之外,也按指「B型企業」的檢覈標準之一,也須檢視其企業治理之績效有無符合一定的「企業化」水平。

(三)、再者,談到「B型企業」時,請不要忘了「B型企業」又可名為「共益企業」,而這個「共益」指的即是創造「共同之利益」,但此一「利益」並不只是「利潤」,請勿曲解「利益」之意。某些企業之所以被稱之為「B型企業」或「共益企業」,便是因為這類企業是以滿足「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來做為該類企業的治理原則,也因此,這類企業才會與一般企業不一樣,亦由於他們能兼顧更多的企業社會責任(CSR),也才會更加地被社會認可。
所以,關於圖中「B型企業」部份的第一點概說(「利益性」優先),只要搞清楚了以上說的「利益」的意思,就不會對此第一個論點產生疑惑了。

為什麼B型企業」(B Coporations)也被稱為是「共益企業」呢?
那是因為B型企業本就是以追求企業股東以外的其他「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之利益為其經營志向(「利害關係人」是指:在組織內、外,會與組織經營績效有著利害關係的個人或團體,一般來說,企業會有下的七類利害關係人:供應商、顧客、員工、社區、政府、債權人、股東),簡而言之,B型企業的「B」,代表的正是更高層次、更廣定義之許多共同「利益」(Benefit);所以,我才說「B型企業在「追求利益」的企圖和強度,遠較「社會企業」和企業社會責任(CSR)都還要來得高」,這便是「B型企業以利益性為優先」之意

【發表於:2018/02/08───  米勒的行銷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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