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銷與銷售之差異)

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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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與銷售」之點差異:

1、戰略與戰術之差異

2、深與淺之差異

3、大與小之差異

4、長與短之差異

5、消費者導向與推銷導向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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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與銷售之差異

科特勒(Philip Kotler)指出,人們對於「行銷」常見的錯誤觀點:其中一個是;「以為行銷就是推銷」(另一個是:「以為行銷只不過就是一個部門而已」)。

*謬誤一的正確觀,應如是:
推銷是行銷的一部份,但行銷所包含的領域遠比推銷廣泛。

*謬誤二的正確觀,應如是:
行銷並非單獨的規劃與活動,亦非單一部門之事,而是企業眾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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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科特勒都指正「行銷不是推銷(銷售)」。
然而,究竟行銷與銷售之間的差異為何呢?
本文將為您指出幾個幾個明確之差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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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銷的最大誤解:錯把行銷當銷售!

首先,一般常對行銷產生的錯誤認知是,對於行銷與銷售傻傻搞不清楚。

然而,事實是:
1)、行銷並不是推銷(銷售)。
2)、行銷所涵蓋的層面比銷售更深且廣。
(※請參見文末之「同場加映」)

其次,「行銷」,可分為戰略性的行銷與戰術性的行銷,而「銷售」,僅存在於戰術性的層面;再者,以層次來分,「行銷組合5P」,其中的推廣(Promotion)包括了促銷、廣告、銷售(人員銷售)、公共關係、事件行銷等,所以說,行銷的層次比銷售更高這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我們據此可得出以下幾個「如何區隔行銷與銷售差異」之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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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觀點:戰略與戰術之差異

《「行銷開講」之-米勒的行銷基本課(01):行銷之「三綱與五常」》這篇中我曾說過,行銷的定義一直在變,光是「美國行銷協會」(AMA)對於行銷便曾提出過許多種不同的定義。
AMA之所以要對行銷提出過很多種定義,其目的不外乎是想盡力去詮釋行銷之意義,從這個角度來看,亦可佐證AMA也認為行銷確然富有多重的面向。

從行銷之定義,已界定了行銷不同於銷售

從而吾人亦可以得到一個結論,行銷之於銷售的第一個大差異在於:行銷是全方位、多面向的組合,需要統合式的計畫與執行;相對地,銷售則是在層次、層面上都較為狹隘。

如要探究「行銷與銷售之差異」,得到第一個結論為:
行銷是戰略性的作為總成,銷售為戰術性的活動組合。

行銷與銷售之最大差異為:「行銷不只是銷售,而是一種策略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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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重觀點:深與淺之差異

行銷之所以能成為策略,在於兩方面:第一,做行銷之前必須先做好「行銷研究活動」*關於「行銷研究活動」,以後我再撰文說明,它是一切行銷活動的基礎、也是確保行銷能夠發揮預期效益之事前必需的準備工作;第二,行銷指的並不只是一件單一的事項或僅是一個短期的活動,而是一套完整的策略性計畫、一個長期的事務性行銷任務。

行銷與銷售之間的第二個差異為:「一深一淺,層次與深度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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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觀點:大與小之差異

另外,關於行銷與銷售之差異,李維特(Theodore Levitt在1960《行銷短視》(Marketing Myopia)論文中,也曾提出「銷售與行銷之差異比較」(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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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圖1:(李維特)銷售與行銷之「本質上的差異」…    製表:米勒)

其一、李維特所提之「銷售與行銷差異的簡明分辨方式」,是以『銷售是基於販售者之需求角度出發;
而行銷則是立足於消費者之需求角度而為之』──這樣的主觀認定上。
其二、李維特之所以持此觀點,其理由是他認為:
A、「銷售」是:銷售方並不認識他所要銷售的對象,且其影響有限。
B、「行銷」是:深刻瞭解目標對象的需求、並滿足他們,其影響夠深且遠大。

縱觀李維特當年(1960年)的觀點,已隱隱含涉了後來的「4P與4C」觀點。不過,李維特對於銷售與行銷之差異的這種界定其實是偏頗的。
(參見「附錄」:李維特對「行銷與銷售差異」見解之謬誤)

我認為,銷售與行銷之第三個差異,只要保留李維特的後段說法就好。
──亦即:「銷售的(層面)影響有限;而行銷的影響既深且遠大」。

行銷與銷售之第三個差異為:「行銷比銷售宏大,從層面到效力皆然」!

如再換個說法,我更喜歡這樣的說法:「行銷可以減少銷售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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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層觀點:長與短之差異

行銷和銷售的最後一個最大不同之處是,銷售可能較注重的是立即性之銷售模式(成交)與即時獲利,而行銷更在意的是消費者的「重覆購買行為」及忠誠度。

行銷與銷售之第四個差異為:「行銷注重長久性,銷售只及於短效性」!

銷售與行銷之「本質上的差異」,我更改了李維特的觀點,重製成下圖(圖2)。

image

(如圖2:(米勒)銷售與行銷之「本質上的差異」…    製表:米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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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管行銷與銷售的差異了,拋棄「銷售導向」方為正路

雖然,我上面說,「李維特對於銷售與行銷之差異的這種界定其實是偏頗的」,不過,最後我還是要客觀地說一句,李斯特之「銷售,是基於販售者之需求角度出發;而行銷,則是立足於消費者之需求角度而為之」此等主觀認定並非全然不可取,就行銷與銷售部門人員的心態及作為而言,確實也符合其所描述的此種情境。

「銷售之於行銷」的對比,前者(銷售行動)確實偏向於販售者(推銷者)自身之需求,而後者(行銷作為)在時代變異之下,則已從以販售者需求為主,轉至到以消費者的需求及體驗為優先,而且已成主流趨勢了。

換言之,銷售的觀念(對於銷售及銷售者)還是「以售出商品(推銷)為第一優先」,從古到今幾無變異;然而,行銷的觀念並不以售出商品為第一優先,而是轉而更轉注於「以顧客的最佳體驗為至上」,所以說,銷售者的觀念仍然停滯不前,但行銷者的觀念早已行至更高、更遠、更廣、更深的那個層次去了。

因此,李斯特昔日將「銷售之於行銷」對比為「販售者之於消費者」,於當時或許是為美麗的謬誤,但放至今時今日來看,可謂是觀點超前一甲子的先見之明。

「銷售之於行銷」,用於消費者身上,多數消費者其實是這麼認知的:

銷售員告訴顧客,「我是你的最佳選擇」;

但顧客心理卻是這樣想的,「不,我有其他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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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堂行銷基本課,您大可不必管行銷與銷售有何差異或如何區分,

只要記得這句「銷售VS.行銷」的對比,時刻謹記於心就可以了:

「你是我的唯一」VS.「我有更好的選擇」

 

【發表於:2022/09/28 ───  米勒的行銷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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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加映~

對於行銷的最大誤解:錯把行銷當銷售!

然而,事實是:

1)、行銷並不是推銷(銷售)。

2)、行銷所涵蓋的層面比銷售更深且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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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謬誤一的正確觀,應如是:
推銷是行銷的一部份,但行銷所包含的領域遠比推銷廣泛。

彼得・杜拉克(Peter Drucker)說,「行銷可以減少銷售的需求」,意思就是:行銷做得好的話,就能把銷售的角色及份量減輕。彼得・杜拉克之意,就是提醒企業與行銷人,應重行銷而少銷售,也就是應該加大力度在行銷上而非銷售上,因為如果行銷做得成功,不需要銷售,顧客也會聞風而來、爭相購買。

許多人因為誤解了行銷,錯把行銷當銷售(以為銷售就是行銷),更有甚者,有的企業,其行銷部門其實只是業務銷售部門,故而所謀所行之事只有銷售而無行銷。對行銷認知與規劃沒有做到位的結果是,視銷售為「Marketing」之重,降低了行銷層次與格局,一旦銷售的功能與份量被愈提愈重,行銷反而變成可有可無、或是無關緊要的玩意兒了,這便是本末不分,對行銷的錯誤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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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謬誤二的正確觀,應如是:
行銷並非單獨的規劃與活動,亦非單一部門之事,而是企業眾人之事。

行銷部門、業務部門、公關部門、客服部門、研發部門、製造與財務及人力資源部門,各部門人員都需通力合作,才能將行銷最到至善至美。

承上所言,譬如說,公關行銷在做的是不是行銷呢?口碑行銷與故事行銷也是很好的行銷手段,而這些活動及其部門分列行銷部門之外,但所行所為亦皆行銷。再如,如果客服做的好,便能減少客訴、增加顧客滿意度,進而提高口碑與信譽,所以自然也是行銷的一部份;同理,商品製造、品管、維修與服務,俱為顧客滿意服務不可或缺之一環,這些種種,都是行銷的一部份。

(原文請參見《「行銷」大哉說(1):行銷兩大要素:「市場」與「需求」》
https://mtmelove.pixnet.net/blog/post/35214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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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李維特對「行銷與銷售差異」見解之謬誤

最近時事很熱鬧,身為關注目標受眾的行銷人當然也得呼應一下:
﹝以下是論文級的論述,不做論文或報告者可略而不看。
如要採擷以下內容觀點及本文所載文字,均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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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李維特1960年的論文觀點,已隱隱含涉了後來的「4P與4C」觀點。不過,李維特這種對於銷售與行銷之差異界定其實是偏頗的。

首先,早年不管是行銷或銷售,都膚淺地只以廠商獲利之需要為主,全然尚未能以更宏觀且長遠的眼光,站在消費者利益及需求,去全面思考行銷與銷售要怎麼做才能做大、做好、做得長長久久。(※補註

所以說,以注重「販售者或以消費者」與否,去辨別「銷售與行銷差異」,這樣的界定並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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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勒補註:

「4P與4C」其實談的都是行銷(從4P進化到4C)。

早年做行銷亦並非如李斯特所認為的是從消費者的立場去為之,而亦只是以廠商自己的利益及需求視野為本,所以才會有所謂的「產品導向」之「行銷偏狹」觀,再後來行銷觀點才又逐漸地進化至「市場導向」、「消費者導向」。

不過,李維特所提的「行銷短視」概念是對的,只看重廠商自身需求、而不重視消費者需求者,此即為行銷短視症;只有以消費者的需求為本、而非以販賣者的需求為尊,才是企業營銷之根本大法,這一點,無論行銷或銷售皆一體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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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再看李斯特上面所說的第二點,「銷售:並不認識他所要銷售的對象;行銷:深刻瞭解目標對象的需求並滿足他們」……
但這樣的認定,只存在於論文上的偏見,而不存在客觀的現實上。

以前的銷售是以陌生拜訪(訪問銷售或直接面對面銷售)為主,或許符合李維特對於銷售特性的描述(銷售方並不認識他所要銷售的對象),但從前,有很多細膩的銷售,亦會講求要先瞭解銷售對象再進行銷售或進行銷售成交,因為必須這樣做才會提高成交率,銷售不能是亂槍打鳥、事前毫無準備,所有的企業如果有擬定所謂的銷售計畫與銷售訓練的話,一定都會要求業務員必須事前「瞭解你的顧客、並掌握顧客需求」。

到現今,許多銷售行為以及銷售模式都是奠立於瞭解客戶、認識客戶之基礎上,比方說,電商也是在做好潛在目標客戶與媒體研究之後才會下廣告,然後再藉由這些前置的行銷作業找到消費者,並讓消費者主動下單購買,所以說,「銷售是銷售方並不認識他所要銷售的對象」,這個假定是偏頗的,而且隨著時日遞移,更加證明它無法成為合乎時宜且有效之定義。

同樣地,「行銷是深刻瞭解目標對象的需求」這句對於行銷特性的描述亦是無法成立,因為如上所言,行銷短視症非關「銷售與行銷之差異」,而是來自廠商自身(其是以4P觀點或以4C觀點去做行銷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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